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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6月1日起不能随意销售 红牛东鹏特饮需持证销售

更新时间:2017-03-02 09:29:15 来源:宁波日报 浏览:1 次

6月1日起,在宁波销售保健食品的市场主体需持证经营。笔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昨日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和加强保健食品持证经营管理的通告》:即日起至今年5月31日,销售保健食品的市场主体,未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需尽快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健食品销售”已明确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范围,凡新申请保健食品销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申领包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无“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如有意向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应按法规规定变更许可事项。

近年来,通过各类会议、讲座诱导老年人大量购买保健食品的行为屡见不鲜。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保健食品营销也开展了多次整治行动。“治标需治本。通过加大市场主体持证率,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更为精细化地监管保健食品行业。”市市场监管局保化处副处长邓封伟说。需要提醒的是,销售中国劲酒、椰岛鹿龟酒等酒类保健食品以及红牛、乐虎、东鹏特饮娃哈哈启力等饮料类保健食品的市场主体也需持证经营。

按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其设置的经营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在宁波市域范围内;食品批发经营者应有食品贮存场所;互联网食品经营者等特殊市场主体仅有食品贮存场所的,视同为经营场所。此外,对既无实体经营场所又无实体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经营者,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许可“保健食品销售”。“也就是说,‘两头在外’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在宁波销售保健食品。”邓封伟表示。

持证经营是我市有序监管保健食品的**步。下一步,我市将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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