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咨询贵局2个问题:1、我司为食品加工企业,在所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已明确标注了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产地”一项是否可以不用再标注。2、在其他企业委托我方进行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已经明确标注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可以不再标注“产地”一项信息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卫健委2014年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条,“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答复机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答复时间2024-05-06 17:02:36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