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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榆四部门联合执法 守护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更新时间:2024-05-13 14:09:59 浏览: 次 移动端

为进一步规范白城市通榆县肉类产品全链条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近日,通榆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工作方案,紧密配合、分工协作,扎实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质和经营情况是否合法、加工过程是否规范、场所卫生是否达标、是否配备必要的“三防”设施、从业人员健康是否符合规定,销售生鲜肉品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严防渠道不明、私屠滥宰生鲜肉流入市场。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向生产经营者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次联合行动对2家养殖屠宰企业、1家农贸市场、3家鲜肉摊床、2家shou药店开展了抽查检查,暂未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下一步,通榆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持续加强与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明察暗访、监督执法形式,对全县肉类产品生产、经营、餐饮开展全过程、全链条监督检查,同时借助第三方检验机构,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对肉类产品的抽检检验,严防严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全县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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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产品流向,产品流向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猪胴体应当加盖当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验讫标识。

来源:吉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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