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终于告赢了工商局。
这名河南省郑州市的普通市民,不久前向郑州市工商局举报了当地一家商店在销售食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工商局立案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遂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周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取得理想结果后,他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工商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郑州市某商业集团公司的违规经营实施行政处罚。
郑州市二七区****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周建的诉求。《法制日报》记者获悉,郑州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消费者
举报商场违规工商撤销立案
2011年10月11日,周建向郑州市工商局书面申诉举报,被申诉人郑州市某商业集团公司郑东新区店在销售食品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其销售的嘉士利饼干、运康锅巴、巧厨儿童蝴蝶面、有友泡椒凤爪、古早园新郑枣片、惠民斋花生糕、九龙斋酸梅汤、五粮液礼盒(回归10年)涉嫌未查验供货人的营业执照等许可文件,未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和销售凭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记录义务,请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被申诉人赔偿原告损失。
10天后,郑州市工商局对上述举报予以立案。该局经调查认定,被申诉人并不存在原告申诉的上述违法情形,违法事实不成立。
2012年1月17日,郑州市工商局决定撤销立案,于1月29日作出《申诉/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周建申诉的上述相关事项违法事实不成立、撤销立案等内容,并于2月1日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给周建。
周建不服,于2月7日向郑州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4月1日,郑州市人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工商局作出的撤销立案决定。周建仍然不服,诉至郑州市二七区****,请求撤销郑州市工商局对周建2011年10月11日申诉的郑州某商业公司郑东新区店涉嫌未索取每批次检测报告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撤销立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