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承德露露(000848.SZ)频频起诉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露露”)商品侵权。这一剧情近日却陡然逆转,变成了汕头露露反诉承德露露,要求后者继续履行早年签下的两份备忘录,这背后事关“露露”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
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盘根错节?8月13日下午,汕头露露在给**财经记者发来的声明中,首度还原与承德露露早年的分家细节,并回应了上述备忘录签订的来龙去脉。
备忘录签订始末
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之间的渊源,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曾是露露集团(现已更名为“霖霖集团”)先后成立的两家子公司。露露集团是河北承德当地的一家国营企业,生产和杏仁露植物蛋白质饮料,拥有“露露”饮料相关商标。
1996年3月,销售重地在北方市场的露露集团,为了开辟南方市场,决定与香港飞达企业合资成立汕头露露,双方各自持股51%和49%。
次年,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又成立了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彼时,为了承德露露集团顺利上市,露露集团也将汕头露露51%股权作为优质资产注入其中。这样一来,汕头露露摇身转变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
据承德露露披露过的公告,2001年,上市公司又将持有汕头露露股权剥回给露露集团。承德露露对外解释过,这跟汕头露露业绩长期亏损有关。
从汕头露露现今发布的声明来看,彼时汕头露露业绩账面亏损,也跟上市公司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有关,从原来计入递延资产的市场开拓费用改为计进当期成本。汕头露露自身负责的南方市场是全新市场、营销费用巨大以及新上了利乐包生产线。2000年前,包括汕头露露在内,各方生产的杏仁露都是三片马口铁灌装。2000年,对于当时先进的利乐包装产品,承德露露考虑到巨大的投入和风险,不敢引进,改为合资公司汕头露露引进。汕头露露为此投入巨资并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
“承德露露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汕头露露继续留在上市公司,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财报,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香港飞达公司和汕头露露以‘露露’品牌整体利益为重,全力配合,应承德露露要求同意暂时退出上市公司,各方并商定将来在汕头露露效益好转时再回归到上市公司。”汕头露露在声明中回应了其脱钩上市公司隐情。
鉴于独立投资利乐包产品和退出上市公司也给汕头露露的发展带来巨大不确定性,汕头露露方面透露,2001年底和2002年初,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于汕头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对因此而带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作了相关约定和安排。《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根据当时已存在的事实,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规定汕头露露公司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之后,上述备忘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汕头露露负责在中国广东、福建、广西等南方八省生产和销售马口铁三片罐装型“露露”牌系列饮料,汕头露露**生产和销售“露露”牌复合纸软包装饮料产品,供应全国市场,并可根据发展需要,利用承德露露在北方的销售渠道和优势加强该产品在中国北方市场的销售。
备忘录签署是否有效?
汕头露露集团方面表示,四方签署《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过程,是在露露集团这个“父亲”主持下,“大儿子”汕头露露和“二儿子”承德露露共同进行南北市场、利乐包装产品划分的“分家”。
自此之后,这南北两大露露纵横于市场。之后,两家又沿着各自的脉络发展。汕头露露股权上进一步从露露集团完全脱离。经过2006年股改的承德露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露露集团变为了万向三农。伴随着股改,原本在露露集团旗下的“露露”相关商标,进一步被并转让给到承德露露。
汕头露露表示,20多年来,汕头露露始终尊重历史、忠实履行相关的合同约定,致力于“露露”品牌在中国南方市场的开拓。此过程中,承德露露对汕头露露使用“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以及利乐包的**生产权利是明知的,且从未提出过异议。不仅如此,双方反而对有关产品样式、生产配合等进行沟通,做到完全协调统一。
但这一切的友好合作却在后来走向了反面。汕头露露也表示,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承德露露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新的管理层上任后,一反双方20多年的友好态度,开始频频对汕头露露发起无理的诉讼和攻击。
**财经记者注意到,在8月10日承德露露对外披露关于汕头露露反诉公告中,也确认了上述备忘录文件的存在。然而,承德露露给出的态度是,并不认同备忘录的签署程序。
承德露露给出的理由是,该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等等。甚至,该备忘录内容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公司今后的发展。
目前,承德露露董秘办的相关人员仍对**财经记者强调称,该协议未经任何法定程序。
针对合同的无效性问题,有**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符合这条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才可以被认定无效。”
上述的这起南北露露纷争可以预见的是短时间内难以收官,而**财经记者也将持续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