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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拟修订条例 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向社会公布

更新时间:2018-05-17 10:03:26 浏览: 次 移动端

作为“全民补碘”的发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施行24年之后将迎来大修。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在对条例进行修改,并于昨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地制宜、科学补碘,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

对不同地区和人群因地制宜科学补碘

眼下,在施行24年之久后,条例有望进行**修订。5月15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于修订的原因,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回应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由于碘缺乏病**形势变化、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改革以及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等原因,现行《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虽然我国已经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但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状况难以改变,防控工作仍不能松懈,国家必须长期坚持食盐加碘的**政策。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此番修订,因地制宜、科学补碘被放在了重要位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提出,消除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补碘”的原则。

“首先,由于我国碘缺乏病病区分布复杂,不仅有碘缺乏地区,还存在适碘地区和高水碘地区,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指导公众进行科学补碘。其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根据碘缺乏病监测结果,分别采取不同**措施,科学指导其选择食用加碘食盐或不加碘食盐,或者选择不同浓度的加碘食盐。”上述负责人表示。

食盐生产企业需供应未加碘食盐

对此,条例规定,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加碘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使用加碘食盐。

而在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因**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可以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

为方便特殊人群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未加碘食盐,条例规定,在县级及以上地方盐业主管机构指导下,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制定和选择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文件提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群碘营养监测情况,制定、公布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链接

“全民补碘”24年碘缺乏病已消除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是合成甲状腺**的原料。人体储存的碘仅能维持2-3个月的需要。人体的碘完全依赖自然环境供应,当人体停止碘摄入2-3个月后,如果未能及时补充碘,就会发生碘缺乏。碘缺乏将导致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特征)和亚临床克汀病(以智力低下为主要特征)、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

中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严重的国家之一。早在1994年,为消除碘缺乏危害,***公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推行普遍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措施。2000年,中国实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至今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

不过,全民吃碘盐的“一刀切”政策多年来饱受争议。有质疑声音指出,中国大部分地区并不缺碘,还有部分地区是高碘地区根本不应该补碘。更有人认为,近年来中国甲状腺癌的高发与全民补碘关系密切,并呼吁废止条例。不过,中国疾控部门曾对此多次否认: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食盐加碘与甲状腺癌高发的现象有关联。

■ 盘点

食盐碘含量标准已经3次下调

199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由于食盐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导致部分地区盐碘含量过高。为此,1996年,我国**规定盐碘含量不得超过60mg/kg的上限值。1999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由于碘盐中碘含量过高导致儿童尿碘水平偏高。为此,2000年,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调整为35mg/kg,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15mg/kg(20mg/kg-50mg/kg)。

2012年3月15日,《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离子计)为20mg/kg至30mg/kg,碘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0%,并授权各省(区、市)人民**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目前,各地采取了不同的盐碘含量标准“省标”。如北京等15个省份选择25mg/kg;天津等12个省份选择30mg/kg;黑龙江等4个省份选择25mg/kg供普通人群食用、30mg/kg供孕妇等特定人群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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