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改过渡期的第17个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再次发文。该项文件融合了多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的行为做了规范。
文中再次申明,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
值得一提的是,该项政策,对盐企的生产资质进行了筛选。在改革过渡期之后,不符合该规定的小型盐企,将面临互相兼并、联合重组的格局,否则将被取缔。
食盐行业要进行真正的大换血?
1、生产能力弱的盐企要遭殃
5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公告,再次督促盐改落到实地。
这对实力弱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无疑是个噩耗。
毕竟文中规定,海盐定点生产企业需拥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定点生产企业同样需具有10年以上采矿权。就算是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其下属企业要求和上述情况一样。
并且,生产能力不足每年10万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将受到工信部的“重点关照”。
当然,一些人口相对**的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盐企,和产盐企业相对集中的南方海盐区有所放宽,但其每年的生产能力也不能低于3万吨。
当然,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开拓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开展批发销售食盐业务的规定,在该文件中再次得到确认。
除此之外,工信部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和设备设施方面也有要求。
以食盐包装为例,文件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当采用全自动包装和箱(袋)设备,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设备。以上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均需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这无疑是淘汰掉弱势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措施,也许数年后,中国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只有几个食盐巨擘存在”。有10多年营销经验的盐商许先生表示。
2、不符合条件者,在未来不抱团,就取缔
在网络上,经常有人评论:“因为盐业体制改革,食盐价格下降,背后原因是盐业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盐属于低质量的食盐”。
对此,工信部专门引用了法律法规,对食盐改革的质量监管方面进行了完善。
例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等多个标准。
长期关注盐业体制改革的上海彭旨律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邹佳莱表示,尽管该文件在短期内对中小型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影响不大,但是在盐改过渡期之后,市场环境将有重大转变。
“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过渡期之后,国家将不再派发新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证书”。邹佳莱告诉调味君,这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模较小者,**的解决途径,就是“抱团取暖”,多个盐企合并成一家公司,才能顺利拿到证书。
不采取该措施的,或将面临倒闭风险。
这也就落实了国家“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
3、信用管理上动真格
信用管理制度,一直是盐改以来,**部门提到的重点。
这次工信部重申,定点企业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引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且相关企业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要求建立“真实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以秦皇岛、大连等地的部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为例,当地有多个企业并不符合每年10万吨的生产能力,甚至2万吨都不到。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明显不占优势”。中国民营盐业协会秘书长赵永亮介绍,就目前的盐业环境来看,国家是抱着让企业间在市场自由竞争的原则进行。
但在过渡期后,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将更加严格。
文件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到,“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换言之,列入以上名单或被联合惩戒者,过渡期结束后,或不能领取“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
在食盐储备方面,工信部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储备、轮储、储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
4、处罚,违规者或被三年**
为避免“上游政策、下游对策”的情况,工信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
即“定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证书审核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证书,并给予警告,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这种惩罚,无论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还是定点批发企业,都是不可承受的。
而食盐定点企业有涂改、**出租、出借等形式,将证书转让出去的,将会受到吊销企业证书的处罚。
在食盐质量安全方面,有违法行为的,这次也明确了由“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作为**和盐企间杠杆的盐业协会,则负责协助盐业主管部门,做好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