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的消费者钟先生就在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帮助下,得到十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
今年春节期间,钟先生在厦门某超市花费486元购买了3瓶“五粮液”黄金酒,回家后发现该酒生产日期是2013年11月8日,保质期是24个月,显然已经过期。钟先生遂向商家反映索要赔偿,但商家只答应退货。钟先生愤而向厦门市场监管局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
接诉后,执法人员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所里进行调解,对该“五粮液”黄金酒的生产日期进行检查,确定该酒已经过期。根据《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调解,商家除退还486元货款外,还一次性支付4860元赔偿金。执法部门还将对该超市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