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标准修改单。
据悉,这些标准主要聚焦民生关切和产业发展需求,标准之间相互衔接,协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消费者特别关心的“零添加”、食物过敏、盐油糖标示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
新发布标准包括:食品标签标准2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3项、食品产品标准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3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8项、检验方法标准29项,以及《生乳》《灭菌乳》《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9项标准修改单。
对此,FBIF找到了2011年、2015年等多个版本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其中与预包装食品相关的食品标签标准、特殊膳食食品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等9项新标准的重要变化进行了对比和分析。读完本文,你将了解:
这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与现行标准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预包装食品定义有了什么样的变化?
“零添加”“无”“不含”等宣传标语该如何规范使用?
营养成分表新增元素有哪些?
发酵乳定义范围有何变化?
一、禁用“不添加”“零添加”等用语,规范使用“无”“不含”等词汇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明确提出,不允许再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等用语,“无”“不含”等词汇可以继续使用。但在使用该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且本不应该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这类词汇。
其中,该文件还明确指出了,哪些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义语:“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等同于“不含”“无”的同义语:“零(0)”“没有”“0%”“未含”“零(0)含量”“含量为0”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对于“零添加”,市场上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零添加”,一般理解为没有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仅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未添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不能简单认定为“零添加”。也因此,不同品牌对“零添加”有着自己的定义。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告诉FBIF,这样规定一方面,可避免企业利用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进行夸大宣传,让消费者不再盲目关注这些用语,更关注产品的真实属性和营养成分等;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将重点放在提升产品质量。
以油炸锅巴为例,因工艺原因本身就不需要添加防腐剂,若标注“不含防腐剂”,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锅巴比其他同类产品更安全,而其他锅巴其实也因工艺无需添加防腐剂。“这就构成了对其他合法产品的不正当竞争。”夏海龙解释。
二、预包装食品定义范围扩大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或长度标识的食品。新标准删去了“预先定量包装”中的“定量”,加入“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直观地说,带有包装的超市散装食品也进入了预包装食品范畴。
这次范围扩大,主要是为了填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对于“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拓宽了相关标准的覆盖面。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信息的增加与推荐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新标准(GB 7718-2025),相比现行标准(GB 7718-2011),在保质期日期、致敏物的标示上有了新变化,同时鼓励生产商增加数字标签。
新标准强制要求标示包括含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八大类过敏物信息。
此前,这八大类致敏物信息为推荐标示内容。如今,除了强制标示外,还推荐食品生产者标示除八大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可能导致食物过敏的配料、以及生产加工过程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
同时,新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这一前提下,保质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此外,预包装食品和包装物或包装容器zui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且规定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产品,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这样,消费者便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到商品的zui后食用期限。
另外,“数字标签”这一概念值得关注。什么是数字标签?即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2]新标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数字标签,但使用时需符合标准规定,并保证在扫码后直接展示标签信息,避免弹窗广告等。
四、营养成分表新增强制标示,从5个至7个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
此前,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营养成分表中需要强制标示的元素为,能量+核心营养素。其中,核心营养素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新增饱和脂肪(酸)和糖。除此之外,新规定还要求强制标示“盐油糖”提示语。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和《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明确提出,“饱和脂肪酸的供能比控制在10%以下”,“控制添加糖的摄入量,每天不超过50g,
zui 好控制在25g以下”。
新标准的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元素从5个增至7个,即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饱和脂肪(酸)和糖。其余营养素如维生素、钙、铁等,企业可自愿标示。
为帮助消费者更直观地理解营养信息,新标准允许企业在规范标示营养成分表的基础上,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补充说明。如,可以使用“卡”等代替“千焦”等,也可以通过《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来宣传“三减”(减盐、减油、减糖)和合理膳食。
五、不再允许使用复原乳生产灭菌乳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第1号修改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允许灭菌乳添加复原乳,但规定使用复原乳需要标识。其中,该标准对标识的具体要求是,全部或者部分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复原奶”或者“含××%复原乳”“含××%复原奶”,并且标识应当醒目。
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的第1号修改单中,“超高温灭菌乳”和“保持灭菌乳”的定义都删去了“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同时,复原乳的标识规定,以及“原料要求”中对乳粉的规定,都被删除。这意味着,该标准不再允许使用复原乳生产灭菌乳,更提倡使用生乳。
复原乳又称“还原乳”,用奶粉加水复原而来,相对来说成本较低,同时营养价值略有下降。
六、牛乳酸度指标要求的范围扩大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第1号修改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规定,牛乳的酸度指标要求为12°T到18°T,检验方法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酸度的测定》(GB 5413.34)。
而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的第一号修改单中,酸度指标要求调整为10°T到18°T,范围扩大,检验方法也有调整,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009.239)。
牛奶酸度是反映牛奶新鲜程度的重要指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读,酸度指标要求的修订,满足了生乳实际生产需求,检测方法的更新,则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七、“果冻”有了新定义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201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2015)第1号修改单
果冻的定义有了明显变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2015)中,果冻的定义是:“以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辅以增稠剂等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果蔬制品、乳及乳制品等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而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2015)第1号修改单里,果冻的定义改为:“以水、食糖、淀粉糖、果蔬及果蔬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制品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经溶胶或不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凝胶状或半流体凝胶状食品。”
总体而言,果冻的适用范围扩大,原料更加灵活,支持更健康和创新的产品,制作工艺也更自由。用下图的表格理解更加直观。
改动方面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原料范围 | 主要是水、食糖+增稠剂;可添加果蔬、乳等 | 明确“两种及以上”的原料,原料种类扩展为:水、食糖、淀粉糖、果蔬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制品等 |
添加剂使用 | 辅以增稠剂等食品添加剂 | 可以添加也可以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
制作工艺 | 必须经过“溶胶”工序 | 可以“溶胶或不溶胶” |
产品形态 | 胶冻食品 | 凝胶状或半流体凝胶状食品 |
八、食用淀粉分类进一步细化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25)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食用淀粉分为谷类淀粉、薯类淀粉、豆类淀粉和其他类淀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25),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将食用淀粉的分类进一步细化,分为了“原淀粉类”和“变性淀粉类。其中,原淀粉类下的“谷类”和“薯类”的范围也扩大为“禾谷类“和“根茎类”。范围扩大后,一些原本属于“其他类”的淀粉也有了新的分类,如藕粉成为“根茎类”食用淀粉中的一种。
此外,新标准中还对更细分的淀粉类型提出了水分限量的指标,并增加了木薯淀粉的氢qing酸指标等。
九、罐头食品的“胀罐”问题值得关注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1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15)中的“胖听”现在有了新的名字——胀罐。“胀罐”指的是由于化学作用、微生物活动产生气体或物理性原因,在容器内形成正压,使罐(袋、瓶、杯等)包装容器一端、两端、两侧外凸的现象。对比可发现,新标准的定义中多了“物理性原因”。同时,新标准中还给出了“产品标签宜标示‘胀罐勿食’等类似提示语”的建议。
此外,新标准还在番茄酱罐头之外,增加了番茄罐头的霉菌计数指标,并提高了食品罐头中组胺的指标和适用范围等。
十、调制稀奶油被纳入“稀奶油”类别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 19646-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 19646-2025)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 19646-2025)中,“稀奶油”这一品类的范围有了扩展。
新标准下,“稀奶油”这一品类既包括以生牛乳为原料的稀奶油,还包括以生乳、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为原料的调制稀奶油。关于调制稀奶油,官方给出的定义是“以生乳、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非乳脂肪除外)、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加工制成的脂肪含量为10.0g/100g~80.0g/100g的产品。”
同时,新标准中删掉了“非脂乳固体”的理化指标,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大肠菌群的微生物限量。
十一、发酵乳的范围定义发生变化
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25)
发酵乳品类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中,发酵乳指的是“包括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发酵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25)中,发酵乳以风味作为主要区分点,可分为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
发酵乳的定义为:以生牛(羊)乳、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降低的产品。
风味发酵乳为:以不低于80%生牛(羊)乳、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其中“不低于80%”是指每100g发酵乳(除果蔬、谷物之外)中乳固体的含量不低于80g乳中乳固体的含量。
在各类型的发酵乳原料使用上,新标准则在乳粉的基础上强调了浓缩乳的添加,并且将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的酸度指标从70°T降低至6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