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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屈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更新时间:2024-11-30 15:23:58 浏览: 次 移动端

11月28日,屈原管理区民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李某、杨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夏某某、莫某某七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市人大代表周密、屈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同时,该院还邀请了食品行业经营者、销售者、商户代表等60余人旁听庭审,用“活教材”对特定群体进行“沉浸式”法治宣传。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当时我国属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仍从上线处购买约240吨无海关报关单、无检验检疫证书等手续的境外走私冷冻肉类,并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下,雇佣工人在本区完成装卸、更换包装等操作后,把冷冻肉类分别销售给在某市场经营冻品生意的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夏某某三人,共计销售58吨,销售金额共计328.3607万元。

期间,李某某在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的帮助下,将剩余未卖完的部分冷冻肉类存放至某市场冷库内,李某、赵某某二人随后将其中部分货物销售给他人。周某某、莫某某、夏某某三人明知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冷冻肉类系来自境外无海关报关单、无检验检疫证书等手续的冷冻肉类,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分别将冷冻肉类销售给他人。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组织控辨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本次庭审选取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专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业经营者、销售者、商户代表旁听庭审,通过庭审以案释法,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深入人心。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进行了庭后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警示在场旁听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要以案为鉴,生产、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舌尖上的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既是民生问题,也是重大公共安全问题。屈原法院将持续强化惩治侵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普法案例宣传,共筑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屏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优化营商环境展现法治担当,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什么是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销售过期食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动物药物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中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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